职业道德应无关道德
既越 发表于 - 2008-10-4 20:41:00

职业道德应无关道德(一)

                                                                ——浅谈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礼仪之邦”、“仁义治国”一直是中国传统中的理想国貌。先秦儒学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道德至上,推崇仁治的社会蓝图。治国必求名主,而圣明的君主首先必然是道德的完美化身。先不谈传统治国思想是否完全适合现今中国的发展,而这种道德至上的追求确是一直贯穿于中国历史中国家构建,选拔人才的最高标准。时至今日,法治推行中的中国社会,个人道德水准依然是选人任贤的最终标杆,然而,这是否是唯一的至重的标准呢?

法律人作为现今社会司法系统的主导者,掌握着国家司法权力和司法资源。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的确,法律乃至司法体系是社会秩序的保护屏障,而法官、检查官、律师等法律人则是这个保障体系的缔造者和捍卫者。此时,法律人的执业,也就不只是关乎个人,而是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权威所在。那么,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仅仅是“道德至上”足矣?

法治之于人治,是无须将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寄托君主的道德之上。依靠法治构建的社会更需要的是执行法律之才,而非道德圣明之人。正如林肯所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社会道德标准已经彰显于法律之中,那么维持法律的稳定与实行,便有社会道德的体现,无须将整个社会的道德负载于寥寥法律人的个人道德之上来表现。社会基本道德之于为人足矣,而法律人之任,更多于行法,而非仅仅是唯德崇德。那么,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则主要在于如何更好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之稳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由此观之,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正义的化身。这样的定位使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正如法谚所讲:“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始终保持超脱的地位,慎言正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同时也是法官这一角色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和推理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平裁判文书。“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可以说,法官的语言在庭外。庭上是程序的执行和事实的认定。事实的认定不是纠问而来的,而是当事人辩论质证后的提取。对当事人而言,参与庭审无疑是最佳的讲理方式;对主审法官而言,制作裁判文书才堪称最佳的讲理方式。检验和选拔法官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而单纯的道德高尚也许是对于众人标准,却决不能代替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一个善辩的法官不如一个“无言”的法官。

同样的,一个尚德的法官不如一个尊重程序的法官。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完整而正当的程序是公民表达意愿,寻求司法救助的保障。尚且不论法官个人道德修养如何,倘若对于程序的漠视或忽视,那么当事人可能因此连法庭之席都无法走上,此时道德的作用又从何谈起?也许程序之正义并不一定大于实质之正义,但是,程序正义的尊重和追求却是执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对于法律人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出于道德也许我会还施恶者以拳脚,但出于对法律的尊重,我誓死维护你的正当权利。伏尔泰一句话道尽法律人这一职业的道德追求。而这种追求,又与道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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