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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应无关道德(二) 狄更斯说:“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然而律师却因此一度被世人认为是罪恶的辩护者,苦大仇深的魔鬼代言人。律师的善辩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其对于法律的运用是不同于法官的另一种诉讼文化体现,在合乎法律范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为过。假想一下,如果选任律师仅凭不为嫌疑人辩护或严惩罪犯的道德为标扛,那么,将会有多少如陕西麻旦旦案般的荒唐判决,将会有多少如湖北佘祥林般的屈冤受害者?也许时间能还冤案以清白,也许“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但迟来的正义也已经不再是正义了。在律师的职业道德中,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因而,这也是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道德动力。任何人即使在其罪大恶极之时都享有最基本的人权,没有了律师,相等于失去了寻求基本救济的声音。理论和事实如是,价值上的追求尤然,社会的文明表现在其对于人基本权利的保护程度,更在于对罪犯基本权利的包容程度。一味以片面的道德规范要求律师,漠视罪犯的正当权利,无异于阻碍人类文明进程,重返“乱世用重典”的血腥年代。律师的职业道德,更多是坚持为法律代言,而非以主观善恶为主导,这种善辩者的坚持,与道德无关。 中国古代兵书就有“将者,智、信、仁、勇、严也”的记载。智、信、仁、勇、严这五德被中国古代兵家称为将之德。仔细阅之,这军人职业五德之于普通人尚德的标准并无多大区别,这样的职业道德并非“令行禁止”的兵人的真实写照和真正追求。 之于法律人,这个社会正义捍卫者的称谓,也同样并不是一两行仁信礼智便能概括。基本道德是为人的起码要求,并不能代替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更不能成为选任法律人的终极标杆。“道德至上”的任人模式在这个角度上是应该接受理性的道德纠偏的。法治的追求,亦在于对执法者的要求。作为法律人,理应有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道德;然而,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更在于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在于理性的自身定位和明晰权责。这种追求,应无关道德。 |